適用日期
即日起~2022/8/31止 天天出發,2人成行
※此行程屬自由行型態,無領隊陪同。
參考行程
【第一天】
06:45 台北車站東三門 報到集合
07:00 出發
途經 茶之鄉 視情況可做休息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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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08:30 礁溪晶泉丰旅、08:50 宜蘭車站前站/丟丟銅公車站牌)
※若該停靠點無乘客需求,將不停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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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:00 棲蘭森林遊樂區
途經 新南山商號 視情況可做休息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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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1:30 武陵中興路口、11:35 武陵賓館迎賓橋、11:40 武陵農場醫療站/遊客中心)
※若該處無乘客需求,將不停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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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:00 抵達武陵農場 / 漫步煙聲步道
午餐 (園區內精美餐盒)
煙聲步道長約4.5公里,來回行程約3.5小時,請斟酌自身健康與天候狀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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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:30 武陵富野渡假村 Check-in後,自由活動。
- 雅客SPA 15:30~22:30 (請自行攜帶泳衣、泳帽)
- 飯店內晚餐 (依飯店防疫安排) 18:00
- 夜間活動 (武陵富野渡假村專屬活動) 19:30
高山音樂會 20:30~21:30,觀星活動 21:30~22:30
【第二天】
08:00 飯店早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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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:00 北谷半日遊 (全程約2小時)
武陵賓館出發→觀魚台(櫻花鉤吻鮭)→雪山登山口→露營區森林咖啡吧 →武陵茶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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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:00 武陵賓館 (午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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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:00 武陵富野渡假村 搭乘武陵專車回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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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:00 棲蘭山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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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:00 台北車站東三門 (抵達時間視當天路況而定)
費用
每人:4900元
費用包含
✔ 台北⇔武陵農場 來回交通費用
(如欲在其它站點下車之旅客,請於備註欄說明欲下車站點)
✔ 武陵農場北谷段園內遊園車
✔ 表定行程之住宿餐食與景點 (兩人一室,一泊四食)
※渡假村不提供一次性盥洗用品。
✔ 50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
※旅客未滿15歲或70歲以上,依法限制最高保險金額 (200萬旅責險+20萬意外醫療保險)
費用不包含
✘ 表列未內含之各項開支,自選建議行程及交通費用。
✘ 純係私人之消費:如飲料酒類、洗衣、電話及私人交通費。
※每位客人給予 司機小費(100元/天),做為對堅持辛苦打拚的勞工一個鼓勵費。
訂購須知
※因應政府防疫政策,解除國內旅行團「3劑令」,未打滿3劑新冠疫苗的旅客,請出具48小時內家用快篩陰性證明,敬請配合。
※以下情況不受完成三劑疫苗之限制:
1. 未滿12歲之旅客。
2. 12歲以上未滿18歲完成第2劑接種之旅客。
3. 已接種2劑滿14日以上,但未滿間隔期12週者。
4. 曾為COVID-19確診個案,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。
※若遇臨時不可抗因素:如塞車、颱風,本司保留變更、修改或終止之權力。
※報名本行程需先繳交預約作業金及提供正確名單與聯絡電話,當團隊人數2位以上可出團時,此作業金即轉為訂金。
※為降低團費成本,已先行將優惠票種計算於成本中,故無優惠或票差可退回,敬請見諒。
※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,並視同雙方同意簽署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,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。
若因可歸責於旅客事由(如遲到等),或出發當日無法聯繫到客人,或因故取消行程或延期,導致無法成行之損失,其費用需自行負責。
※以上行程景點會依據實際狀況調整前後順序,敬請理解。
※此行程為合車制出團;所使用車型車款將依照當日出發報名人數調整。
車上座位的編排,將為報到當日自由選位入座,無法事先協助安排座位,敬請見諒。
※請於規定地點及時間集合,中途停靠站時間視當日車況而定,並表定時間僅供參考,無旅客時將不停靠。行程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,本公司不予退費。
※疫情期間,請旅客於遊覽車上全程配帶口罩,以維護自身健康,謝謝合作;如額溫超過37.5°C以上之旅客,請勿上車,【隨車服務人員(領隊)有權拒絕旅客上車】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※疫情期間,相關配套措施以疫情指揮中心公佈為主,個人若未遵守而致無法成行,所衍生之費用需自行負責。
※車上為密閉空間,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上車,以免影響其他遊客的權益及安全,謝謝合作。
※此行程全程搭乘車輛,請旅客自備暈車葯或其他隨身藥物。
※依當天人數、活動節慶或天候等因素調整行程順序及停留時間,敬請配合及見諒。
※此行程當天司機人員資料將於出發前一日通知。
※此行程內所包含活動項目或門票為『附加贈送』自願放棄者恕不退費。
※圖片取自為武陵農場、武陵富野度假村 FB。
取消規定
‧此訂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,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,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【觀光局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(100年1月17日觀業字第0990044124號函修正),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。
‧旅客取消行程《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》
將依據【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第十一條: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)
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。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,繳交行政規費,並依下列基準賠償:
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。
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‧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
‧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以上之基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